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汝州市某店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482民初8779号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瑞平孙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建工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瑞平孙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店煤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马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店煤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马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8月28日为108292.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矿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孙店矿主、副井井筒维修工程。根据约定,原告以固定总价3250000元的方式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施工内容。原被告相关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表中均签字合格,并进行了工程决算。现被告迟迟不能向原告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孙店煤业辩称,对起诉的数额无异议,事实和理由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2月5日,神马建工公司(承包方、乙方)和孙店煤业(发包方、甲方)签订《矿建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孙店矿主、副井井筒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孙店矿工业广场内;承包范围:主、副井筒维修施工;承包方式:劳务承包(商砼、地材、火工品、钢材类(包括副井马头门上下21米模板加工所需钢材)等材料甲供);合同价款:固定总价:3250000元,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圆(其中不含税金额3155339.81元,税额94660.19元);总工期:自2024年3月9日开工,至2024年4月15日完工;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开工前,甲方需按总价款的30%支付乙方进场资金。二、施工进度至50%时,由乙方递交工程进度验收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验收表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核实的工程量且支付至总价款的60%进度款(含30%预付款)。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进度验收报告。四、确因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及其他损失,甲方给乙方相应补偿。五、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工结算验收表送交甲方审查,乙方应负责对审查中的疑问进行解释。甲方在收到验收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款尾款(总价款的40%)一次性付清。 2024年4月25日,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2024年6月5日双方在工程验收表上签字。 庭审中,神马建工公司称,案涉工程2024年3月8日开工,4月20日竣工,现已经交付使用,验收时间是4月25日,验收表显示的6月5日是后期发现少了验收表,又补签验收表,双方决算时间是2024年5月,决算后支付过50万元,并提交了决算单,该决算单显示,孙店矿主副井井筒维修结算金额3250000元。孙店煤业辩称,决算时间是2024年10月份左右,决算后支付过50万元。现神马建工公司要求孙店煤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神马建工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神马建工公司提交的《矿建工程承包合同》、验收报告、验收表、决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神马建工公司与孙店煤业签订《矿建工程承包合同》,神马建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维修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在验收报告、验收表、决算单上签字确认,现神马建工公司要求孙店煤业按约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孙店煤业对数额无异议,扣除孙店煤业已支付的50万元,孙店煤业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2750000元(3250000元-50万元)。神马建工公司主张的利息,《矿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工结算验收表送交甲方审查,乙方应负责对审查中的疑问进行解释。甲方在收到验收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款尾款(总价款的40%)一次性付清,2024年6月5日双方在工程验收表上签字,原告主张利息自2024年6月6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应以27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汝州市瑞平孙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6元,减半收取计14833元,由被告汝州市瑞平孙店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