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1号之三
原告: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北辛溜乡安仁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卢敬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妹侠,永清县永清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8元,减半收取计4849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19元,由原告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