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北辛溜乡安仁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卢敬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妹侠,永清县永清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1023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同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禹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