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661号

申请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

法定代表人:张家常,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杨艳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郝兆云,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郝兆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郝兆云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