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4487号
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杨艳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郝兆云,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桂梅,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郝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九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