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208号
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富士康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静,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元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荣域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文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