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南100米颐和花园西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荪古丽·阿卜杜克热木,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荣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龚志,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告:张中林,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林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荣益、龚志、张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苏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