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漳州,住漳州市芗城区iv>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国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602执恢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