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2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676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漳,住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0041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漳州,住漳州市芗城区iv>
被执行人连国权,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住福建省平和县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住广东省大埔县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漳州,住漳州市芗城区iv>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国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602执恢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