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3247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11121650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八达大厦**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00416G。
原告**诉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口头借用(挂靠)资质协议无效,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60,000.00元;2、判决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占用利息暂定10,000.00元给原告,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计算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商量,欲借用被告公司资质承建“七星关区检察院大楼增改建工程”,被告让原告拿出人民币16万元,此款项作为保证金先汇到公司账上,等工程中标后再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相信被告的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用信用社的账户按被告的指示汇款16万元到公司账户。一个月后,因被告并没有承接区检察院大楼增改建工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此款项并支付占用利息,被告同意按月5%计算占用利息给原告,但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换。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以前述诉请诉来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详,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故本案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00元,免予征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