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6028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八达大厦14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00416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曾用名***),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本院告知原告送达情况后,原告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条件,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明确,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