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层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楼1409-1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3元,减半收取10701.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扬
速录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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