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6053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3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26WP93。
经营者:徐定华,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铭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三元村办公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8N6HKU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为市。
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2幢楼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577393C。
法定代表人:马建。
原告芜湖市**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芜湖铭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原告芜湖市**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芜湖铭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因股权变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日,原告芜湖市**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铭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芜湖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卞慧慧
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
人民陪审员 项文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陈宇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