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异5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0207149577393C。
法定代表人:马建。
被执行人: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南陵,住所地南陵县籍山大道市民服务中心用代码12340223571764880J。
法定代表人:王恩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弋江区法院受理的(2019)皖0203执54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61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但却以该判决主文并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范围为托辞不履行。故恳请弋江区法院明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6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债务范围,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8)皖民终6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并对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惩戒。
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异5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楼**码91340207149577393C。
法定代表人:马建。
被执行人: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大道市,住所地南陵县籍山大道市民服务中心40223571764880J。
法定代表人:王恩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弋江区法院受理的(2019)皖0203执54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61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但却以该判决主文并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具体范围为托辞不履行。故恳请弋江区法院明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6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债务范围,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8)皖民终6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并对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惩戒。
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执行人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