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3民初6840号 原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2幢楼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5773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00300463XY。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达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史院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利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史院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赔偿款:壹拾肆万陆仟玖佰元(¥146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接被告通知要求进场施工,接着发生区划调整,被告划归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该政府已无资金支持造成停工。2016年被告又划归田家庵区,该项目于2017年11月被告要求重新施工,经甲方监理到现场检查安全,原龙门吊、外脚手架、搅拌机全部不能使用,要求重新更换机械设备,经甲方认可补偿损失费用如下:1.龙门吊架重新购置费:叁万贰仟(¥32000元).2.搅拌机购置费:壹万柒仟元(¥17000元).3.重扎钢管架费用:叁万贰仟伍佰元(¥32500元):4.看料人员工资41个月计:伍万零肆佰元整(¥50400元);5.材料损失费:捌仟元整(¥8000元):6.工人停工补贴:柒仟元整(¥7000元):上述费用合计壹拾肆万陆仟玖佰元(¥146900元)。合同履行完毕交付被告使用后,合同内约定款项被告已履行,但被告确认的上述补偿费用至今未付。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尽速裁决。 被告史院乡政府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属实,施工单位于2017年所制作的《工程签证单》也是真实的;2.案涉工程造价依据的是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于2019年9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审定的金额2185646.8元。被告已按照审定金额予以支付完毕。而《工程签证单》形成于《审计报告》之前,故被告已经不欠付原告工程款。综上,恳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丰利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组,第一部分协议书1份,工程签证单1份,被告提交的史院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组,审计报告1份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较大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评判采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2月18日,史院乡政府和丰利达公司签订《第一部分协议书》,史院乡政府将淮南市史院乡幼儿园、教师周转房工程发包给原告丰利达公司施工。2019年9月1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审计局出具《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1#公租房)价款结算审计报告》(田审投价[2019]412号):一、基本情况(一)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1#公租房)由淮安市史院乡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丰利达公司负责施工。安徽永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项目于2013年6月8日开工,2017年7月12日竣工。(二)原工程名称为史院乡幼儿园教学楼、教师周转房工程(开标时间2012年1月12日15:00开标),现场送资料工程名称为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1#公租房),原工程名称与报送资料不符。(三)史院乡幼儿园教学楼、教师周转房工程,中标价为:2246381.63元,其中周转房部分(即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1#公租房)基础层至3层)中标价款为:1234597.91。工程名称为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1#公租房)(一至六层)。报送金额为:3073683.67元。二、审计结果经审计,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1#公租房)中标价1234597.91元,送审价格为3073683.67元,变更率148.96%。审定金额为2185646.80元,审减888036.20元。审减率28.89%。 2017年11月24日,建设单位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监理单位安徽永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丰利达公司共同制作工程签证单1份,施工单位: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史院乡教师周转记(1#公租房)。事由:教师周转房工程因停工造成损失。内容:史院乡教师周转房工程2012年12月中标,开工2013年6月进行施工,结构齐,于2014年3月份停工,停工原因是地区划分,史院乡原归田家庵区,现划到谢家集区,造成工程停工。在2016年又划归田家庵区,于2017年11月要求重新开工,经甲方、监理到现场检查安全、原龙门吊、外脚手架、搅拌机全部不管用,要求重新更换机械设备,经甲方认可补偿损失费用如下:1、龙门吊架重新购置费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整);2、搅拌机购置费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整);3、重扎钢管架费用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元整);4、看料人员工资41个月共计伍万零肆佰元整(¥50400元);5、材料损失费捌仟元整(¥8000元);6、工人停要补贴柒仟元整(¥7000元)。意见:情况属实。建设单位:***(签字)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盖章),监理单位:***(签字)安徽永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施工单位:***(签字)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盖章)2017年11月24日。 原告庭审中陈述,该工程签证单是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确设备不能使用要求更换后,建设、监理和施工三方共同制作。被告对案涉工程是原告丰利达公司重新施工的主体没有异议,对案件事实和工程签证单予以认可,并且认可该部分费用没有包含在2019年4月田家庵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具体到本案,2012年2月18日,史院乡政府和丰利达公司签订《第一部分协议书》并进场施工,但是因行政区域变更,史院乡政府划归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辖区,因多种因素导致工程未能继续施工进而停工。而在2017年行政区域再次变更后,史院乡政府划回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辖区,本案原告按照政府要求,按照签订的协议重新继续施工,并且所签订协议的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史院乡政府已经按照审计报告的金额支付了工程款。对于因停工造成的各种损失,经建设单位史院乡政府认可确认补偿损失费为146900元,建设、监理和施工三方对此共同制作了工程签证单并盖章签字确认。因行政区域变更导致的停工,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将责任归责于施工方,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对于原告丰利达公司要求被告史院乡政府支付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赔偿款146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本案费用在审计被告前故不欠付原告工程款和损失金额没有票据支撑的辩解意见,本案费用是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并非建设工程款,故该笔费用不会出现在审计报告内,虽然没有票据印证损失的具体费用,但是建设单位史院乡政府已经通过签订工程签证单的方式对具体的分项和金额予以确认,如需票据也应当是在签订工程签证单前让本案原告提供,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因停工造成的赔偿款14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被告淮南市史院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2: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附件3: 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二)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请备注:①缴款人姓名; ②案号【如:(2025)皖0403民初XX号】; ③费用类型(履行款); ④联系方式055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