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海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7执异11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海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宝华海景大厦2号楼B座4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道武,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宏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海坡村民委员会(下称海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坡村委会申请不予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海仲字第335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海坡村委会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本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已没有审查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乐东黎族自治县海坡村民委员会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政
审判员万晓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