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8民初1566号
原告:海口舜天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新达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74253968N。
法定代表人:张臣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立娜,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金鼎中心商厦聚水苑**商场**会信用代码:9146000006967349XG。
法定代表人:林鸿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口舜天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海口舜天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舜天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海口舜天房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洪匡
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
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翁 源
书记员 刘 悦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