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7民特10号

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小区*栋***房。

法定代表人:张海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哲业,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分洪村民委员会区排村***号。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韦传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承担实际工程成本的40%费用共计76.96万元。

二、经双方共同协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在七日之内预先支付给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工程成本的20%共计38.48万元。

三、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实际工程成本的20%后,在七日之内一次性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待工资发放完毕,提供相应的条据给申请人海南省××县民委员会,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在七日之内向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实际工程成本的20%共计38.48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双方因原签订的村道路施工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即终止,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索赔的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声誉的行为。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山脚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李博英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云水旺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