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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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民初133号

原告:XX,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良,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副主任。

被告:***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国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宝华海景大厦2号楼B座405房。

法定代表人:符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宜辉,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符策胜,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原告XX诉被告***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符策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221000元以及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材料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2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材料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逾期利息为10876.58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坡心镇政府大道南后侧”屯昌县坡心镇商住小区及中心市场”项目是由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原告作为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水泥的区域经销商,在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原告向两被告开发建设的该工程项目供应”椰树牌”水泥,经结算,所供水泥材料款共计471000元,截至2016年2月2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水泥工程材料款221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一直拖延付款,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材料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XX工程材料款221000元,由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78.15元,减半收取计2389.1元,由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之

人民陪审员李春兰

人民陪审员彭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茜茜

书记员张熙锋

书记员张熙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