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海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7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宝华海景大厦2号楼B座405房。
法定代表人:符厚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海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海坡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33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海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冻结其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所信用社21150700100350000XXXX帐户存款。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同意于2017年9月3日前将工程款57.72万元转入上述冻结帐户后,同意解除冻结该帐户,由被执行人自行将该款给付,本案债权债务消灭。期限内已将57.72万元转入该帐户,现当事人申请解除冻结该帐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该解除冻结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海坡村民委员会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所信用社21150700100350000XXXX帐户上存款人民币37778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