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2570号 原告: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敬贤路水滨花园6号楼18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160号金鼎中心商厦聚水苑二层商场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岳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当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省享名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