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36号
原告:**1,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莹,宁夏德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汉族,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石嘴山市。
原告**1与被告***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