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2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5出生,汉族,打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解放东街**。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艳,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div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orphans: 0; widows: 0;">法定代表人:李杰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艳,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艳,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计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