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

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3财保14号
申请人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组织机构代码:09100479-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住所地河北邢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880694R,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路支行,帐号:13×××43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ASHJVEKZ0117Q000002Z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天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路支行,帐号:13×××43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