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

***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民申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一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该地质队职工。
一审被告: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一审被告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程东湘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