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89303214N。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460号兴体世贸大厦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3964081087。
法定代表人:陈稳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了2 487 548元,并支付现金509 89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以剩余773 363.44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兵110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