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39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建军,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熊军,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军。
原告***与被告占建军、熊军、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施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