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安公路西侧金安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072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615号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07383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7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79737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55989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新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57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57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33286。
法定代表人马进军。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3676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44768元。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账户和应收款项中执得人民币184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均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本案查封的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中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浙01执恢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娄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