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与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825号

原告: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七洲第一自然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77059373K。

法定代表人:李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0240W。

法定代表人:陶绍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省瑞翔货物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少银

书记员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