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1822号
原告: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
法定代表人:陶绍新。
原告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计4486元,由池州市天
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