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934号
原告:芜湖中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J7TX24。
法定代表人:佘进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蒂,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0240W。
法定代表人:陶绍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芜湖中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芜湖中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中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维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巧燕
书 记 员 王巧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