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12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752796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0240W。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对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