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7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城南新区(雨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沈绪牛,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123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