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424民初16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强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宁夏强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强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强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1474.5元,由原告宁夏强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
书记员 禹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