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283执29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兴扬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兴扬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兴扬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2元,财产保全费4196元,合计15348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执行人泰兴市兴扬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4403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7月6日、9月7日、10月24日、11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票等登记信息。
三、2022年9月5日,因被执行人泰兴市兴扬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1月15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兴扬村17组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一批污水处理设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5日查封前述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同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称公司自2019年爆发猪瘟以来,饲养的猪相继死亡,已有两年半的时间公司未再经营,也无人上班;租赁的村里土地,在上面盖了一些猪舍,都没有产权;查封的设备系申请执行人承建,在2018年8月以后就再也没使用过,也没有维护保养,已无法工作;拖欠饲料款、工人工资大概两百多万,目前没有能力还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称:不申请拍卖处置上述设备。
五、2022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