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1152号
原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27300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青松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海县前童镇小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前童镇小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226ME0115976M。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书记。
原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前童镇小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由原告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