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品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261号
原告:南京品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彤天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品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品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品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4元,由原告南京品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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