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41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89333505F,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918XM,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4110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安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秋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