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4110号
申请人: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89333505F,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0918XM,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华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明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