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执恢8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四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芜湖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繁××县××工业××东区××号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xx元。后在淘宝网上以评估价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后降价x%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现申请人提出抵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繁××县××工业××东区××号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以第二次拍卖底价人民币xx元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
二、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起转移。
三、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李广磊
审判员 赵 洪
书记员 冯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