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91执恢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8718346X。
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湾沚区六郎镇殷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022107393537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476X2。
法定代表人:熊发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湾沚区。
被执行人:郑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赵雪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郑先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徐文娣,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执行人:熊发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群、郑先桃、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郑林兵、***、赵雪花、熊发兴、徐文娣、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29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10566738.74元,执行到位金额324898.28元(含评估费2160元,本案执行费779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所查封被执行人郑群名下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案件终本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限制消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郑群、郑先桃、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郑林兵、***、赵雪花、熊发兴、徐文娣、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文武
审 判 员 杨俊生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智斌
书 记 员 张 磊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