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亿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技术开发区官陡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作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萍,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div>
法定代表人:熊发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亿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车公司)、一审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合伙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易太公司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没有任何利益分配;不应将作为普通人的***在录音的“合伙关系”认定为法律上的合伙关系,其行为也不构成表见合伙;一、二审法院判决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工程维修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墙面渗水系多因一果,亿车公司也有较大过错,不能把全部责任都归结为施工质量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亿车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于2013年5月23日以其个人名义向亿车公司暂借工程款30万元,于2014年7月30日参与了案涉工程款项支付的协商,并与亿车公司、易太公司代表共同签订了付款协议一份,于2014年10月17日与易太公司、亿车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后续工程款的支付签署了三方协议,于2016年8月4日签收了亿车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发出的关于解决厂房渗水事宜的函。***认可亿车公司一审提交的通话录音中的通话人系其本人。原审判决依据上述事实及通话录音,认定***与易太公司共同合作承建了案涉工程,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虽称亿车公司对案涉工程墙面渗水存有过错,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墙面渗水与外墙保温层未做、雨水管堵塞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也未提供其他有力的反证推翻相关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故原审判决对案涉厂房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所做认定,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红
审判员 章 勇
审判员 张进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由
书记员季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