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5执2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418.2及之后的相应利息,执行费341元,受理费4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少量存款,与标的额差距较大,无实际执行价值。截至2019年10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书面通知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吕婷
执 行 员 吴煜
执 行 员 陈威
代书记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