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1644号
申请人: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绵阳村。
经营者:曾天恩。
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政务新区金政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
申请人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东北塘福达木业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