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执3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政务新区金政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1533930798。
法定代表人:黄朝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429649.0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车辆、房产、工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数额较小,暂未予以扣划,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故其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