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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海峰建材销售中心、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440号 申请人:泾县海峰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青狮路8号。 负责人:罗八斤,该中心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88号广建兰馨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泾县海峰建材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泾县海峰建材销售中心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95万元限额内冻结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对宣城市工业学校享有的工程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泾县海峰建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足95万元,则在95万元限额内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对宣城市工业学校享有的工程款,不得清偿,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名下坐落于泾县桥头8号房屋(房产证号泾房地权证泾川20**字第0××4号,土地证号泾国用2009第1×**),**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