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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旌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8号合肥岗集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1号楼5层501-4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柏垫镇政务新区金政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旌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旌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安徽省旌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旌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