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2民初633号
原告: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
法定代表人:JOHNANTHONYZOELLER,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广信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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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