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沪0116民初911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9112号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蓝见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见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