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三界自来水有限公司

嵊州市三界自来水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界自来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9083-9),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嵊州市。
被执行人:钱武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东盛化纤厂(组织机构代码:74202067-6),住所地嵊州市。
负责人:钱武忠。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武忠、嵊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执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武忠银行帐户(帐户内无大额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另行设定抵押,另案处置中),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健民
审判员章志标
代理审判员潘立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