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2573048589P。
法定代表人:汤荣健,主任。
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8704X。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本院在**与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作出(2020)皖02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证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燕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02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2573048589P。
法定代表人:汤荣健,主任。
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8704X。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本院在**与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作出(2020)皖02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燕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皖0202执5072号
:
本院在**与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作出(2020)皖02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
户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帐号:18×××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21)皖0202执2616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0)皖0202执5072号通知书、裁定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二、
年月日
钱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2573048589P。
法定代表人:汤荣健,主任。
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8704X。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本院在**与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作出(2020)皖02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证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燕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02执2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2573048589P。
法定代表人:汤荣健,主任。
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8704X。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本院在**与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作出(2020)皖02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燕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皖0202执5072号
:
本院在**与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作出(2020)皖020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
户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帐号:18×××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21)皖0202执2616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0)皖0202执5072号通知书、裁定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
二、
年月日
钱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